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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拟修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文 / 小亚 2025-07-24 23:33:18 来源:亚汇网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即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在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方面,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针对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作了一些调整,比如,将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现行价格法相应内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将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现行价格法相应内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将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方面,修正草案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把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具体来看,修正草案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现行价格法相应内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上述修改明确了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悉,本次修订是价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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